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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其他(即陳柏輝被訴教唆殺人部分、劉雲翔妨害自由、殺人部分及熊英信、張漢斌妨害自由、殺人部分)上訴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所處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受刑人犯上開妨害自由罪,因未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對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罪部分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戊○○傷害等、對丙○○、乙○○妨害自由等部分、就己○○被訴部分、就丁○○、甲○○被訴對丙○○、乙○○妨害自由等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妨害自由部分: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乙○○、甲○○妨害自由部分,並未認定記載關於上訴人二人妨害自由部分之事實,逕予撤銷第一審關於上開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二人以強暴方法,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定應執行之刑為一年六月,惟未就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現因前述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部分已經先行確定,妨害風化罪部分則仍在審理中,爰依法聲請本院就前述妨害自由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月(妨害自由罪,林三雄部分,已減刑)、一月十五日(傷害罪,已減刑)及無罪(妨害自由罪,曾瓊玉部分),全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妨害自由罪(林三雄部分)、傷害罪部分因受刑人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涉犯對賴慶華過失致死罪部分,原應論以妨害自由及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犯,惟立法者已就此特設妨害自由致死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妨害自由致死之規定,殊無適用妨害自由罪及過失致死罪論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黃登群、陳奕銓、林明鴻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又共同犯妨害自由罪部分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黃登群、陳奕銓、林明鴻共同犯妨害自由罪刑;又共同犯妨害自由罪刑(以上二罪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法院本無須另就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今該妨害自由罪部分既已先行確定,聲請人為執行之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事實欄二所示對被害人陳○甫妨害自由;於事實欄三之㈠所示對被害人丁○○妨害自由;於事實欄一至三之㈡對被害人庚○○妨害自由致死;均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綱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就妨害自由部分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一案件,而逕予判處本件妨害自由部分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被告係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妨害自由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其所涉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王心浩、江忠霖妨害自由部分:⑴上訴人江忠霖並未參與王心浩等人強押劉達洲、王志維、李昭增等人前往他處之行動,且亦無證據足資證明江忠霖、王心浩間有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認江忠霖係妨害自由之共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17日110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輕易離去之理,故被告所辯無妨害自由行為一節尚堪採信。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其等僅辯稱無妨害自由之意,就汽車過戶一節並不否認,亦無爭議,則其等有無妨害自由之主觀犯意,與扣案汽車所待證之事項無涉,即無留存該扣押物之必要,請求准予發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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