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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1 筆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2 條預覽 ↗
對於友邦元首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及妨害名譽者罪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 116 條預覽 ↗
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4 條預覽 ↗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預覽 ↗
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6 條預覽 ↗
賭博罪 十 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 十一 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 十二 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及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
戒嚴法第 8 條預覽 ↗
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十、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嚴時期警戒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預覽 ↗
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
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預覽 ↗
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5 條預覽 ↗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八、販售、協助或指導運動員使用運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預覽 ↗
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7 條預覽 ↗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八、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擄人勒贖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軍事審判法第 103 條預覽 ↗
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九
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 1預覽 ↗
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
殯葬管理條例第 47 條預覽 ↗
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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