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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公訴意旨已認其多次施用毒品,乃屬集合犯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但原審法院卻認非實質上一罪,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智財判決預覽 ↗
是檢察官所稱上開犯行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云云,尚屬無據,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上開法律問題結論亦未說明在何種關係下,重婚罪與通姦罪間俱有邏輯上必然之包含關係,或兩罪間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而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173號判決要旨已說明重婚罪與通姦罪間並非實質上一罪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癮者,為數罪併罰,不能以連續犯廢除前之數行為之連續犯或數罪,為非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於連續犯廢除後之相同數行為,即變成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此自相矛盾不一,又所謂接續犯係由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單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屬之)案件,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就實質上一罪而言,被告於2月內施用毒品海洛因2次之犯行,與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之型態均不相符,因此應亦非屬實質上一罪,是以原審認定被告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並未認定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係屬接續犯,而認本案被告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與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之施用毒品犯行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為前案既判力所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前揭確定案件中之犯罪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如皆成罪,即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屬同一案件甚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能逕行起訴,應予觀察勒戒等機會,則依「起訴不可分」原則,本件實質上一罪之加重持有與施用毒品部分,均不得起訴,均應諭知不受理,方屬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案件,其刑罰權僅有一個,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縱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即顯在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項訴訟法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而集合犯係實質上一罪,若集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集合犯之其他部分犯罪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更正為「實質上一罪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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