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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08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專屬告訴人、第235條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等之情形,故乙○○○就本件事故並非專屬告訴人或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專屬告訴人、第235條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等之情形,故甲○○就本件事故並非專屬告訴人或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專屬告訴人、第235條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等之情形,故甲○○就本件事故並非專屬告訴人或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專屬告訴人、第235條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等之情形,故陳寶山就本件事故並非專屬告訴人或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專屬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五條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等之情形,故陳寶山就本件事故並非專屬告訴人或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僱請工人做排氣管及遮雨棚並放置該處,惟堅決否認有竊佔犯行,辯稱:其並無竊佔之犯意,其認為該處屬公共設施,非專屬告訴人使用,其承租台北市○○街25號亦有權使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末查告訴人2人分別所有之個人身分等證件、駕照、行照、存摺、金融提款卡、空白支票等物,雖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然上開物件乃專屬告訴人個人身分證明、信用交易或供提款之用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伊認為該處屬公共設施,非專屬告訴人使用等情,即非不可採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風飛沙」、「連杯酒」、「等一下呢」、「雙人枕頭」、「你是我的兄弟」、「男人情女人心」、「情難斷夢抹醒」、「春天那會這呢寒」等9首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專屬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所有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信用簽帳憑證及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信用簽帳憑證及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信用簽帳憑證及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欲販賣之本案擴大機尚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檢驗,竟虛偽標示專屬告訴人之商品業經審驗合格之資訊,其行為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應予非難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信用簽帳憑證及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物,乃專屬告訴人本人信用簽帳憑證及個人身分證明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告訴人經營之水果攤,為方便後方住戶出入之便,並未設置門禁,則該營業處所並非專屬告訴人管領之範圍;況且,告訴人於警訊時亦陳稱:伊皮包原置於水果攤架旁,後來到屋外開車離去,發現皮包未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Remember」、「怎麼了」、「RAINBOWFALLING」、「YOUANDME」等(下簡稱PleaseRemember等4首歌曲)共13首歌曲公開演出之權利,係專屬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8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皮夾內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身分證件、金融卡、信用卡、悠遊卡、門禁卡及店家發行卡片等物,除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皆已丟棄外,此類卡片乃專屬告訴人及其親屬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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