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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雖犯罪類型、手段相仿,然此等犯罪不具成癮性,受刑人應督促自身行止不再觸法,其仍一再連犯相同犯罪,顯對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各刑之合併刑期6月以下,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行,犯罪類型、動機、手段相仿,然此等犯罪不具成癮性,受刑人應督促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犯罪,顯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說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與本案犯行相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檢察官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原因為被告對於自己違法的意識薄弱,亦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本院卷第57頁)。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察官所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為施用毒品案,且係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未實際入監所服刑矯正,尚難憑其前科紀錄即認被告犯本罪係出於行為人本身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135日,惟應受51條第6款法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行,而竊盜非具成癮性犯罪,被告應拘束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罹犯相同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犯行,且詐欺方式相仿,詐欺所得均為2,000元,而受刑人所犯詐欺犯行非屬具成癮性犯罪,受刑人猶一再觸法,顯見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相仿,惟此等犯罪不具成癮性,亦無短期內反覆罹犯之傾向,尚無責任重複非難之虞,被告應督促自身行止不再觸法,其猶一再罹犯相同犯罪,顯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相仿,然竊盜非屬具成癮性犯罪,受刑人本應拘束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於短期內一再罹犯相同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60日,惟應受51條第6款法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行,而竊盜非屬具成癮性犯罪,被告本應拘束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罹犯相同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無易於短期內反覆罹犯之傾向,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前業因裁定應執行刑而減少相當刑罰,要無責任重複非難之虞,受刑人原應惕勵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於短期內一再罹犯相同犯罪,顯心存僥倖,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款法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犯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而竊盜非屬具成癮性犯罪,受刑人本應拘束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罹犯相同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編號3前經定應執行拘役45日)以下,暨受刑人所犯附表1、2、3所示之罪,罪質、犯罪動機、手段不同,尚無重複非難之虞,被告應拘束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觸法,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3及5之犯罪時間集中於3個月內,編號6、7犯罪時間相隔僅1日,而竊盜非具成癮性犯罪,被告應可惕勵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於短期內一再罹犯相同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為傷害犯行,1罪為過失傷害犯行,罪質相近,均傷及人身,雖犯罪時間相隔相當時間,然該等犯罪非屬具成癮性犯罪,受刑人本應謹慎自身行止避免觸法,其猶一再罹犯相似犯罪,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定上限之拘束),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中,分為傷害、毀棄損壞犯行,罪質不同,雖其中數罪同為毀棄損壞犯行,然此等犯罪非屬具成癮性犯罪,被告猶於短期內一再觸法,其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1年1月以下,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手段、動機不同,尚無責任重複非難之慮,受刑人應督促自身行止,然其仍一再觸法,顯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類型相同,而酒後駕車易觸法一事,業經政府大力宣導,且此等犯罪不具成癮性,亦無短期內反覆實施之傾向,被告竟於短期一再罹犯相同犯行,顯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說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與本案犯行相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手段不同,且編號1、2犯行業因數度定應執行刑而減少甚多刑責,要無責任重複非難之虞,而受刑人一再觸法,顯無視法禁,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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