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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意旨略以:㈠本院判決以「上訴人表明不簽名即不協助處理申辦安養院事宜,尚非無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其並無過失等語,尚非無稽,堪以採信。本件尚乏明確之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會提供之大額現金登記簿記載既已由王肇慶提領,雙方間即有授受之行為,外觀上有財產之移動事實,則既無證據足以證明王肇慶僅為代領人而已,或其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則原核定認屬無償之贈與,尚非無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據被告提出之醫療紀錄,足認被告稱其父林順坤現正住院治療等語,尚非無稽;再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業經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審結在案,被告目前確無繼續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核聲請意旨,尚非無稽,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郭家榮曾有多件詐欺、竊盜及侵占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異議人稱其車輛係借予郭家榮,並遭其侵占,異議人遂報警處理等情,尚非無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1,759,620元之債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26508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合法文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前開主張,尚非無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扣案電腦主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被告於警詢時亦供明該電腦為其本人所有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非無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乙○○到庭結證稱:肇事者確實不是被告,因為當時肇事者有下車來看,我有看到他等語,足認被告所辯尚非無稽。綜上,係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分書理由欄內說明:㈠證人即鏞吉砂石場員工林榮祥於偵查中證稱「許秀貴為公司會計,伊曾在公司看過告訴人與許秀貴抱在一起過等語」,可見被告指述告訴人曾與許秀貴抱在一起等語,尚非無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知聯者簽章欄內所簽署之「甲○○」署名,以肉眼觀察,明顯與異議人之異議狀上及本院訊問時筆錄末之簽名筆韻明顯不同,是該紙舉發單上之簽名應非異議人所為,是堪信異議人所稱:遭冒用一節,尚非無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龍井鄉農會提供之大額現金登記簿記載既已由王肇慶提領,雙方間即有授受之行為,外觀上有財產之移動事實,則既無證據足以證明王肇慶僅為代領人而已,或其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則被告核定認屬無償之贈與,尚非無稽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見上訴人主張:如另案判決伊可分得系爭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範圍確定,即取得占有之權源,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毫無實益等節,尚非無稽,自堪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伊與他對分營利所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06號卷6-7、40-41頁),並提出宋國祖名片1紙(同卷29頁),是被告供稱該機臺係宋國祖寄放一情,尚非無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筆錄),是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有至少109萬1341元之債權(361398+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尚非無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誠110偵3955字第1109024253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證(本院卷第291、301頁),且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未爭執,堪認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尚非無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開庭後,被告有給我修車廠的地址,我去看確實車子引擎壞掉,而且車身被撞,不能開了,修理費加上租金,共七萬元,被告也賠給我們了等語,是被告所述未能依期還車之理由尚非無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年逾古稀,已無再事生產之能力,又名下財產均遭扣押、查封,實無餘裕再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審酌抗告人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上主張尚非無稽,所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告訴人持有之上開本票金額總計,洵為加計利息所得,被告等辯稱於案發當時僅借款本額共二百二十五萬元,尚非無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平日應素有交情,且其打開丙○○之抽屜拿發票時,丙○○即在旁見聞,兩人並有所對話,而未見丙○○加以阻止,是被告辯稱其平常就有向丙○○拿發票對獎,其沒有竊取發票之意思乙節,尚非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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