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檢察官以被告已經有5年內再次違犯就業服務法規定並經過刑事處罰,本件已非初犯為由,認為即應按上開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逕予刑事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9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原處分僅認原告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之情,惟就業服務法第44條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關於就業服務法之「工作」定義?㈣、Raul之行為是否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就業服務法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已如前述,被告所為顯與修正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相符,而「就業服務法」既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施行,綜上所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審未察外國人來華實習受訓並非就業服務法所欲規範之項目,逕認被上訴人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裁罰上訴人,亦與法律保留原則不合:⒈依上揭勞委會91年令文義意旨,若非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律中所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該行為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之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益徵外國人所為無償或無相當對價關係提供勞務之行為,無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許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於上述行為後,就業服務法對上述行為,顯須先科以行政罰鍰,於科罰行政罰鍰後,若再有違犯之情事,始得以刑罰論科,而非如原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一律逕以刑罰相繩,則依該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宣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不可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權利與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就業服務法」業經修正後由總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且依修正後就業服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該修正後就業服務法自公布日施行,是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被告以原告係第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規定,而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29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27日勞職外字第0960503483號函:「核釋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業服務法)第63條1項第64條1項所定『5年內再違反』,指行為人違反就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處以罰鍰之行政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8款與第15款規定之情形不同,第15款規定係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因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命令為其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前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行為,亦未曾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判決就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以刑罰之要件即「5年內再違反」,係指行為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及被告乙○○部分撤銷並諭知甲○○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及乙○○均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一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就業服務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即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甲○○於行為後,就業服務法始為前開之修正,自無從經主管機關先期科以罰鍰,縱被告所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仍與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8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73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