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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自115年8月31日生效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匯款,如由雇主自願負擔移工來臺前費用 ,且該機構僅係代轉支付、未獲取不當利益,並留存雇主書面委任與國外 費用收據者,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各機構辦 理前項業務時,應確實查核移工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確保雇主代付之金額已自移工自付費用中扣除,避免造成移工重複負擔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雇主調高全時工 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 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因特殊情形 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之外國人,得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情形及作業 流程相關說明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8 項規定被看護者之失能及依賴照護 需要程度,並自 114 年 8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病症及病況,並自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 業務,期間自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
勞動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 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
勞動部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 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 113 年 8 月 3 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並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勞動部就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 ,發布解釋令及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 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令雇主、外國人、地方政府及相關單 位有所依循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 可業務
勞動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 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勞動部公告 111、 112 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1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等相關 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與該英語教學助理工作之內容及相關條件等相 關事項,並自 111 年 7 月 21 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許可業務,期間自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勞動部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 許可業務,期間自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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