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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從新從輕主義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5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行政罰之處罰法定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與刑罰之罪刑法定主義及從新從輕主義(95年7月1日起改為從舊從輕主義)相當,雖本件上訴人於94年10月18日裁決時,行政罰法尚未施行,但本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上開法律,對於法律之變更,致對行為人之處罰有輕重之分,立法例均係採從新從輕主義,由於我國尚乏行政秩序罰之總則規定,故對於一般行政秩序罰之處罰,是否如同上揭法律採從新從輕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佈,同月十二日生效,查受刑人所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妨害風化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條件,依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主義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從新從輕主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關於修正前已繫屬之施用毒品案件之法律適用,係採從新從輕主義,此由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明,換言之,關於修正後繫屬之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可知,我國行政處罰乃採從新從輕主義,且儘管該條文所規定者乃法律或自治條例,惟對於法位階較低之行政命令,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亦應有其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可知,我國行政處罰乃採從新從輕主義,且儘管該條文所規定者乃法律或自治條例,惟對於法位階較低之行政命令,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亦應有其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可資佐證,因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執更壬字第20號執行指揮書內載「適用新法撤銷」,聲明異議人認新法規定較不利於伊,依從新從輕主義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按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其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主義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5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公路法第75條規定,係於90年3月1日修法增定,卻可處罰上訴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本件行政程序正進行中,應採我國法律從新從輕主義,況且行政程序法已於88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受刑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條件,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主義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諭知易科罰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並無授權被告可科予行政罰鍰,依刑法第1條規定(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第2條規定(從新從輕主義),被告行為顯然違法。且本行為檢察官已不起訴處分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從新從輕主義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撤銷訴訟係由行政法院事後檢視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故其判斷基準原則上係原處分作成時,再審原告援引行政罰法第4條、第5條規定,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從新從輕主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30211號函釋並未編入90年版『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但90年以前的版本確有編入,本案發生於89年,依法律從新從輕主義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三六號公懲判決預覽 ↗
本件頭盔採購案執行時,政府採購法雖尚未制定頒行,然依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主義」之法律適用原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審議該案採購執行程序是否違法時,即應斟酌上開新規定及函旨,為適法之議決,不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按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雖採從新從輕主義,仍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之法律即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時法為例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現報應定義之觀念,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法公佈,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不區分定應執行,按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刑法上先加後減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即係較之先減後加於被告有利(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390號判例參照),茲為抗告人之刑期利益,爰依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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