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與韓春美因戀姦情熱,乃萌生殺害施健益之犯意,而由韓春美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先交付五十萬元前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既經常無故毆打原告成傷,且自100年10月1日離家在外與訴外人○○○同居,由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可證足證被告對於原告未有夫妻情誼,與外遇女子○○○同居戀姦情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子王志鑫隨即出生,嗣於八十一年稚子王志元出生以後,兩造感情出現變化,屢因生活費用發生爭吵,被告時常藉故未肯返家,俟於八十二、三年間在外認識所謂「彩雲」之人後,旋因戀姦情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經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提出告訴,被告二人茍認並無相通姦之行為,理應更避嫌,豈有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又被查獲同在高雄縣旗山鎮○○路三五○號乙○○住處,足見其等戀姦情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認定二人有姦情,乃事實欄竟認定甲○○嗣因戀姦情熱,為期與徐中民終身廝守,而萌殺機,顯有未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後,被告竟又趁原告忙於工事之際,與人戀姦情熱,置家庭、婚姻於不顧。此外,被告亦於八十年間逕自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甚至風聞其前往新竹縣竹北市地區,從事特種行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甲○○明知丙○○(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間,在高雄市武廟市場相識後,進而繼續交往,彼此愛戀,以致戀姦情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我和我太太從來就沒有這麼的直接,這種直接的感覺就只有妳給了我...下次我們可以到附近汽車賓館約會,因為在車上空間又窄、又不方便,告訴妳,妳不要笑,這還是頭一回吔..」等語,顯係戀姦情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戀姦情熱,另行起意,意圖使陳品靜與其繼續姦淫,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在台北縣板橋市東門街花鄉賓館房間,向陳品靜稱要帶其到台東住下來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被害人A1在上訴人住處一星期,上訴人僅與之性交二次,以上訴人之年齡及戀姦情熱之男女言,性交次數不算多,難謂上訴人有使被誘人A1為性交之意圖,與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之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關於被告無罪部分之判決,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以:衡諸常情,通姦者遭配偶發現後,或因戀姦情熱等原因,仍繼續通姦行為者所在多有,況依告訴人所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透過無線電頻道與丙○○相識,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為乙○○之妻,己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二人竟戀姦情熱,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七月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2人因戀姦情熱,進而租屋同居,所為多次通姦、相姦行為,被告阮愛珠並因而產下一女後,被告2人同居乙處,業被告2人供承在卷,足認被告2人主觀上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兩造自八十年一月十二日結婚後,雙方合意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街二十七號四樓,係以該址為雙方共同之住所,嗣因原告與他人通姦,戀姦情熱而留書離家出走,故未履行同居義務之人係原告而非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以被告與張冠婷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同年九月十三日,二人緊密之通聯紀錄,亦足佐証二人確有戀姦情熱等語,請求撤銷原判決,而為被告有罪判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雙方維繫姦情期間,當屬戀姦情熱之時,渠等為避免被告訴人發覺,力求隱密猶有未及,自無逐次記錄性交之時間、地點,甚至收集事後穢物,徒增事發風險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原告指稱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許之事端,係其戀姦情熱精神恍忽,不小心自己手鉤到管線,致遭熱豆漿潑傷,絕非被告所為,此情原告曾向邱志榮承認她是自己不小心潑傷自己等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訴外人乙○○為有配偶之人,因戀姦情熱,竟公然將訴外人乙○○帶回家中相姦,嚴重破壞原告夫妻之家庭生活,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非輕。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王某因戀姦情熱,遂與原告離婚,再與鍾女結合,然鍾女卻無意與其先生林峻煒離婚,一心要腳踏兩條船,享齊人之福,最後王男再與賴女結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兩造育有三稚齡幼子,均由原告在家照料,是全家之生活開銷,全賴被告之支應,但被告自從在外與女人通姦後,竟戀姦情熱,不思家中稚齡幼子,也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更有甚者,被告自與原告簽立離婚協議書後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