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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就已受送達之抗告權人抗告期間訂定第一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準抗告權人,是否不及於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範圍,而與上開憲法法庭宣告之抗告權人之範圍不同,有所疑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家事事件法第93條僅規範抗告權人受裁定送達或均未受裁定送達之情況下,其抗告期間如何起算,並不及於未受裁定送達之抗告權人抗告期間之起算,則此種情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第一項抗告權人如有受送達者,即無第二項之適用,自不待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抗告權人原則以訴訟之當事人為限,雖非當事人,亦必須係受裁定之對象,始有提起抗告之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抗告權人原則以訴訟之當事人為限,雖非當事人,亦必須係受裁定之對象,始有提起抗告之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交通事件,不服法院對於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裁定者,其抗告權人僅以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為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見,抗告權人原則以訴訟之當事人為限;雖非當事人,亦必須係受裁定之對象;始有有提起抗告之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為原裁定受裁定之人,而抗告人非屬原裁定具有抗告權之人即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受裁定者,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對於原裁定並非適法之抗告權人,自不得提起本件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板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乙○○既非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並非有抗告權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6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非當事人,復非受延長羈押裁定之人,自非抗告權人,揆諸前揭說明,其逕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45條所明定,然關於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定明,即無準用該條規定,准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得獨立抗告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秩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蘇習之為被移送人之父,其既非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即非有抗告權人,揆諸前揭意旨,即不得對於前開對被移送人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抗告人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非當事人,復非受延長羈押裁定之人,自非抗告權人,揆諸前揭說明,其逕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抗告權人原則以訴訟之當事人為限,雖非當事人,亦必須係受裁定之對象,始有提起抗告之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依前開說明,關於得對原審108年5月2日108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羈押裁定提起抗告者即所稱「抗告權人」,應係本案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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