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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巫維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即押票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覊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然查本件原審法院已簽發押票接押,已有押票回證為證,縱未將押票第二聯交付與抗告人,抗告人或得為輔佐之人,仍非不得依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因貪污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依法諭知羈押,並簽發押票,該押票記載之事項,既已合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認「押票」屬書面裁定,原審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依法送達押票予抗告人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依法諭知羈押,並簽發押票,該押票記載之事項,既已合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認「押票」屬書面裁定,原審已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依法送達押票予抗告人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依法諭知羈押,並簽發押票,該押票記載之事項,既已合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認「押票」屬書面裁定,原審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依法送達押票予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文原押票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偵查中羈押一般被告押票」應更正為「審判中羈押一般被告押票」、「羈押期間」欄關於「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必要時,得延長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被告羈押應以押票為據,法官開立押票時,應明瞭案件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的押票有所不同,本件押票既有瑕疪,押票上既載明羈押期間為2月,即應以2月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聲請意旨另執押票應記載案由,系爭押票未有記載,致本件押票無法特定為何案件之強制處分,應認系爭押票為無效之押票,及押票應由法官簽名,惟本件係由法官以印章代之,亦非有效之法定方式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本案原審押票就此部分雖有漏載,然不影響被告知悉之利益,參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意旨,仍不影響該押票之效力,抗告人認影響押票效力,尚有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押票之日期欄雖漏載簽發押票之年月日,惟由卷附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所載內容,顯可知悉簽發該紙押票之正確時間,且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就本件押票之日期欄補充更正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執行羈押時,依同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既應將押票分別送交檢察官、被告……等人,押票並已載明「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被告請求救濟之途徑已受充分保障,即應自送達押票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當庭宣示羈押抗告人,並依法製作押票執行羈押,於同日將押票囑託台灣台南看守所送達,雖該所以抗告人主張逾期送達,拒絕收受該押票而退回應送達抗告人之押票,然該院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此聲請撤銷羈押云云二、經查:(一)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所簽發之押票所以未記載本院案號,係就押票例稿案由欄空白未填,被告認為係八十年度之押票,顯有誤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認「押票」亦屬書面「裁定」之一種;而執行羈押時,既應將押票分別送交檢察官、被告等人,並已載明「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被告請求救濟之途徑已受充分保障,即應自送達押票後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收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號押票正本,該押票並未註明羈押期間起算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5款規定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上開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業於訊問時諭知並於押票裁定附件內詳細記載,則上開之錯誤顯係押票誤寫所致,應不影響本院該羈押之效力,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本院審判筆錄、押票、押票回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04號案件受理並於同日訊問被告後,即當庭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且原羈押處分即押票(下稱押票,一式六聯)之押票日期亦載明為「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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