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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鄭昕瑜持有015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鄭昕瑜持有016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鄭昕瑜持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鄭昕瑜持有013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鄭昕瑜持有014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普通股11000鄭昕瑜持有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如持有之初,並無犯特定之罪意圖,而係於無故持有行為繼續中,因某種原因之介入,始持以犯罪,其為犯特定之罪而持有之行為,乃原單純持有繼續犯之一部分,不容割裂而另論以一意圖供犯罪而持有罪,更不得因其事後持以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乙○○、戊○○共同連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持有手槍、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持有子彈想像競合)罪刑。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О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附卡使用人之信用額度乃在正卡持有人之額度內,正附卡之消費帳單均併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內,並寄發予正卡持有人,正卡持有人若不同意為附卡持有人往後之消費清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68NA0000000-0 1 1 原持有人陳維雄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彈,仍不因其持有槍枝之期間內復持有子彈,且二持有行為之終了時點相同,即逕認係「一行為」而同時持有。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惟如施用毒品者,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已成立,僅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不能以最後查獲時之持有狀態,或繼續持有之時間有重疊,即概論先後不同之持有行為均係基於一持有行為而持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此,當可推知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其不法內涵比持有少量毒品者較重,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持有毒品一定數量以上之重行為即非施用毒品之輕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一般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此情形,可否認被告前後二案之持有毒品係基於同一持有毒品之犯意,以一持有行為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即非無審究之餘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簡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先後持有而僅同時地查獲者,雖亦併有同時持有之情形(即二持有行為重疊部分),仍應視其持有之初之犯意如何,憑以判斷其先後所犯持有行為,是否屬數罪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雄三民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趙錫根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正附卡之消費帳單均併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內,並寄發予正卡持有人,正卡持有人若不同意為附卡持有人往後之消費清償,即可單方終止附卡使用契約。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核發之附屬卡片,故附卡使用人之信用額度乃在正卡持有人之額度內,正附卡之消費帳單均併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內,並寄發予正卡持有人,正卡持有人若不同意為附卡持有人往後之消費清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故附卡使用人之信用額度乃在正卡持有人之額度內,正附卡之消費帳單均併列於正卡持有人之帳單內,並寄發予正卡持有人,正卡持有人若不同意為附卡持有人往後之消費清償,即可單方終止附卡使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先後持有而僅同時地被查獲者,雖亦併有同時持有之情形(即2持有行為重疊部分),仍應視其持有之初之犯意如何,憑以判斷其先後所犯持有行為,究屬數罪併罰,抑或應論以連續犯而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既立法意旨在鼓勵土地長期持有,而持有為事實狀態,其認定自應依土地持有人事實上持有期間來作為認定適用減徵優惠稅率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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