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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亦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宣告確定之應撤銷緩刑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2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此,所謂「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係指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確實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入監服刑),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入監服刑),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3.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刑人受緩刑宣告後,本應知所警惕,謹慎行事,珍惜自新之機會,詎其於甫經法院判決緩刑尚未確定前即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又於緩刑期內再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⒊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仍不知潔身自愛,又故意犯竊盜罪,二者雖罪質不同,惟均屬故意犯,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為杜其一再故意犯罪及建立其守法觀念,核受刑人所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依上述立法理由觀之,立法者於經立法衡量後,就「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未區分受刑人後案之犯罪在前案訴追之前或之後,亦未區分前、後案之間關係,將「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分別受拘役15日、有期徒刑4月宣告確定之事實,首堪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入監服刑),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入監服刑),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上訴人對上開公務員連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侵占罪、附表五所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侵占罪部分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均應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符合緩刑之要件,刑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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