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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異議人上開所辯,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據上以論,足認抗告人前開所辯,均屬事後空言避就推諉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異議人辯稱:伊僅左轉,並未迴轉云云,要係圖卸之詞,殊無可採。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專案補貼款及小額代付費用尚未罹於時效,殊無可採。㈤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度營簡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對被害人胡秀美為前開恐嚇之言詞等情不諱,核與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相符,是被告辯稱:係一時生氣,不是真的要殺被害人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殊無可採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4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前述主張,殊無可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的等語,是異議人於車行號誌為紅燈時,於同一路口左轉之行為,確屬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誤,是異議人辯稱:伊係黃燈左轉,並未闖紅燈云云,要係圖卸之詞,殊無可採。
北港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被告以其有經濟上之困難等詞置辯,惟此非票據法上之抗辯事由,殊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九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上亦記載:抗告人甲○○之車的左前車門下方撞痕,且經抗告人甲○○簽名、蓋指印,至於抗告人於所為之抗辯,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足見抗告人所述,顯係事後卸責推諉之詞,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騎乘機車停在腳踏車車道上擋住其行向,惟當時紅燈已啟動11秒6,可見異議人在駛入路口前,該行向之號誌早已轉換為紅燈,異議人所稱其於進入路口時號誌為綠燈云云,與事實不符,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亦指述:經告知發現皮包被竊後,即共同追獲被告等情,並有賍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佐,罪證甲確,原審於判決理由內已詳予敍甲,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犯罪,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事證明確,已經原判決論述甚詳,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竊盜犯行,殊無可採,再被告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亦經原判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上訴意旨徒以其父親有病亟待渠扶持,請求輕判等語,經查未據其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徒托空言,委屬卸責之詞,殊無可採,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異議人上開所辯,殊無可採。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通話」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抗辯以此計算不當利益過高云云,殊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抗告人主張莊宏村非申請人,未受其委任收受復查決定書,且未將復查決定書交付予抗告人,該送達不合法云云,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港埠路其他路段是限速六十公里,只有在此地有限速較低」,有筆錄之記載可稽,被告自承當時時速約六十公里,且肇事時無剎車,亦無鳴喇叭,足見其確係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其辯解殊無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7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證明系爭地址係台達電新加坡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址云云,惟參酌上揭公司法第37條法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此文件至多僅能證明系爭地址係台達電新加坡於台灣之辦事處,是其此部分主張,殊無可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未對被害人為任何之賠償,被告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原審論罪科刑,揆諸原審之未為緩刑宣告所考慮之全案情節,迨本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並無二致,自無由賦予被告此等寬典,被告指摘殊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一般同車殊不致吸入甲基安非他命,故被告所言顯係飾卸之詞,殊無可採,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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