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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壬○○共同殺人未遂;又共同連續殺人未遂;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戊○○共同殺人未遂;又共同連續殺人未遂;又共同殺人未遂;又共同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殺人未遂罪、共同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殺人未遂罪。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起訴,原判決卻載為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均與卷證不符而有違誤;上訴人僅表明欲對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之行為自首,但從未自承有殺人未遂犯行,遑論因殺人未遂而自首,更乏因殺人未遂而接受裁判之意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壹、撤銷發回(即甲○○殺人未遂)部分: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殺人未遂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固非無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第一審判決認乙○○、甲○○、丁○○、盧正帆係以一行為而犯前述各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殺人未遂或幫助殺人未遂罪處斷,原審認乙○○、甲○○所犯殺人未遂罪及丁○○、盧正帆所犯幫助殺人未遂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執行,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三年九月,該殺人未遂部分應經十八年九月不執行即罹於時效,聲請人脫逃逾二十年,所犯殺人未遂部分之刑罰即因行刑權時效完成,罹於時效不得執行,該羈押之三四四日既已折抵殺人未遂部分之刑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觸犯上開殺人未遂罪、強制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殺人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就傷害罪部分判處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其所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涉犯加重強盜罪、殺人未遂罪之後逃離現場,於警方拘捕時,亦有躲避警方之事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殺人罪部分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均於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嗣殺人未遂部分依中華民國六十年、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與殺人部分合併定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簡瑋成因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持有制式手槍、子彈、毀損、恐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湮滅證據等罪嫌,否認殺人未遂,而被告殺人未遂部分,亦有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8號審理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等罪嫌,應從較重之殺人未遂一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謂:本件被告甲○○被訴殺人未遂犯行部分,與其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2者間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自應就被告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加以審理,並為有罪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刑事判決被告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0一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殺人未遂,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陳文雄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罪嫌重大,其所犯之殺人未遂罪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271條第1項、第2項幫助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所涉前開之幫助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本伴隨串證之高度危險;另參酌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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