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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6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提之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亦明確增訂不放飛之種鴿不在禁止飼養之列,從而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飛鴿不包括種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經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予以明文定義,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於解釋適用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之「飛航」時,即應以前開定義為依歸,不容逸脫法文而予恣意擴張或限縮;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消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航空器失事之賠償責任,除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為民用航空法第99條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陸、駁回上訴之理由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認依據62年修訂民用航空法之立法院會議紀錄,認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係抽象危險犯,再以民用航空法之體系解釋,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王妤瑄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02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43條之2、第102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法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02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9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LIANGHAO所為,係犯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規定,應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觀之該等準用民法留置權之規定,係訂定於民用航空法第2章有關航空器之規範內,而自民用航空法第18條以降至同法第22條,均係在就具有履行民用航空任務性質之航空器在私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及民用航空法第6章係規範「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第7章則規範「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可知民用航空法之規定係用以規範民用航空事業所設立之特別法規定,然對於軍用航空器部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修正草案迄未修正通過,是以,依現行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並未將鴿子區分種鴿與飛鴿,故飼養種鴿,因具飛行能力,即為法所禁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考法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第102條第1項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法條: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同法第102條第1項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規定,應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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