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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87 筆:名稱 1・條文 486
民用航空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8
條文定位486
民用航空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
民用航空法第 3 條預覽 ↗
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民用航空法第 4 條預覽 ↗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民用航空法第 5 條預覽 ↗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法第 6 條預覽 ↗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
民用航空法第 7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 外國…
民用航空法第 7 條之 1預覽 ↗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
民用航空法第 8 條預覽 ↗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
民用航空法第 9 條預覽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
民用航空法第 9 條之 1預覽 ↗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
民用航空法第 10 條預覽 ↗
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
民用航空法第 11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民用航空法第 12 條預覽 ↗
航空器登記後,應將中華民國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民用航空法第 13 條預覽 ↗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預覽 ↗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民用航空法第 15 條預覽 ↗
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時,由民航局公告作廢。持有人並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原證書。
民用航空法第 16 條預覽 ↗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民用航空法第 17 條預覽 ↗
登記證書失效時,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外,民航局應即註銷登記。
民用航空法第 18 條預覽 ↗
航空器,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動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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