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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農委會將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適用,限於山坡地及森林區之理由」就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限縮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範範圍疑義,經原審函請主管機關「農委會」表示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從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上開所述制定時間之先後觀之,森林法是前法,水土保持法係後法,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亦應依水土保持法論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條」,惟查現行水土保持法第12條係92年12月17日始修正公佈,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不得爰引新修正施行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作為處分原告之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係系爭82地號土地及系爭94地號土地之非法使用人,依前述說明,其自非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不負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所定義務,亦非水土保持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障,並無水土保持法之適用,通觀水土保持法並無禁止興建農業水利設施之規定,亦不禁止農民在已崩塌之邊坡上構築駁崁以防止崩塌損害擴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無水土保持法之適用,通觀水土保持法並無禁止興建農業水利設施之規定,亦不禁止農民在已崩塌之邊坡上構築駁崁以防止崩塌損害擴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第一點,有水土保持法第一條規定之支持,蓋依前所述,水土保持法立法目的,乃在調和土地合理利用,減免災害發生。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核定公告之山坡地,於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始屬水土保持法所指之山坡地,而有水土保持法之適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屬後法,水土保持法則屬前法,但水土保持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之就水土保持法之立法體制而言,係立於特別法之地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然查原告並無違法水土保持法相關法律之主觀意圖,是被告自無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開挖採取土石,自應屬於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非同條項第三款所規定採取土石,其違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以行政罰,而非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已認定原告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僅於水土保持法未規定時,始可適用其他法律,倘行為人所為皆合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罪構成要件時,自應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之規定,不另論以山坡地保育條例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完成,惟其既未經申請核准,即行經營墓園,故此仍屬另一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行為,而其行為時水土保持法又已公布施行,自應受水土保持法之規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5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涉開挖整地,非屬水土保持法規範之行為云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土保持法則屬前法,但水土保持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之就水土保持法之立法體制而言,係立於特別法之地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水土保持法及水利法同具有水資源與環境保護之性質,水土保持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此觀水土保持法第1條規定至明;水利法之立法目的則側重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其無水土保持法之適用,殊有誤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綜合上述法令可知,我國水土保持法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水土保持法第1條規定參照),乃於水土保持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核定公告之山坡地,於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後,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始屬水土保持法所指之山坡地,而有水土保持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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