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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判決不受理,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何法律上一罪之關係,依法難由本院併予裁判,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所稱之「同一案件」,除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外,亦包括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再所謂單一性案件,係指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7、8、10、15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基於掩飾身分之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判決已載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3887號移送併辦意旨固以上訴人另涉對告訴人黃月霞犯洗錢罪部分,與本案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接續行為,為法律上一罪,原確定判決以數罪論處,顯有誤會,有再審事由,爰依法提起再審云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所稱之「同一案件」,除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外,亦包括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本件附表編號3之一部犯罪事實既已判決確定,構成法律上一罪之其他部分(附表編號2、3),自應為另案既判力所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7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基於掩飾身分之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被告係因其夫被收押,心情不佳才再施用,且時間上相距近2月,難認被告有同時同地或於密接之時地施用毒品之犯行,自難將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前後2案犯行論以「包括一罪」屬法律上一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單一性案件,指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案件,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案件,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繼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案件(最高法院58年度臺非字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566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638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78、11971號),前經本院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189號案件表示就與本案具法律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3021號,應予更正),遂經同署檢察官再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偵辦,因連續犯則其所為施用毒品犯行與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21號判決所審理之施用毒品犯行,屬於法律上一罪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非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縱二案間存有某部分之關連性,其犯罪事實既不相同,即非同一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張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院依職權發現可能有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屬接續犯法律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而應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案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就同一被告構成法律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移請本院併辦審理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於前案被訴之犯罪事實,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間,核屬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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