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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洪木榮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與同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與同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為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龍潭購地案之洗錢罪、南港展覽館案之洗錢罪等犯行,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冠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被告3人所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間具有局部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就陳琪鑫部分,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日110年9月2日、同年月3日110年9月2日偵查(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惠琪所犯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論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犯洗錢罪所得財物除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金額即新臺幣陸佰零陸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應發還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外,其餘因共同犯洗錢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個人因犯洗錢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萬元均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僅以被告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至被告所為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部分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新一般洗錢罪,尚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聶今璇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本刑之徒刑部分,為有期徒刑7年以下,依同條第3項關於不得科以超過本件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限制規定,量刑範圍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下稱修正前洗錢罪)之實質量刑範圍:修正前洗錢罪之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最低度刑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被告所犯者係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之場合,關於洗錢罪之保護法益,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同上同上同上15一般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月2日至110年1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一般洗錢罪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均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18罪),固非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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