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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駁回,然自訴人所犯為瀆職罪,與貪污罪之罪質不同,被告自不得擅自駁回云云,尚難認被告乙○○(即台南市市長)涉犯瀆職罪嫌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情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妨害自由罪被害人即自訴人雖可提起自訴,惟其法定刑度,顯比瀆職罪為輕,依自訴意旨所示,前開妨害自由罪與瀆職罪間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瀆職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瀆職罪僅係公務員因辱瀆職守而犯罪之通稱而已,並非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罪名,因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瀆職罪章內,並非全部均為不得提起自訴之罪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涉有刑法瀆職罪嫌云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自訴人乙○○係自訴被告甲○○等提案及贊成「特別費除罪化」之立法委員涉有瀆職罪嫌,惟因刑法之瀆職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被害人為國家而非個人,故自訴人並非屬刑法瀆職罪章之犯罪被害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辛○○、丙○○、戊○○、乙○○、丁○○、己○○等共犯偽造文書及瀆職罪,其中瀆職罪部分,雖未具體指明係犯何種瀆職罪名,惟就其所訴之事實,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無故侵入自訴人之住宅,與前述瀆職罪有牽連關係。自訴人等人對被告提出瀆職之自訴,認為被告係違反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瀆職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原審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認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被告涉犯瀆職罪嫌,惟依前開說明,瀆職罪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依法自訴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參諸前述司法院之解釋意旨,當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核自訴人所訴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瀆職罪規定,係為保障司法權正當行使之國家法益而設,自訴人個人並非該瀆職罪之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告二人所涉犯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瀆職罪及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其所侵害者為國家之法益,直接被害人係國家,上訴人並非瀆職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至上訴人自訴被告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自訴人所指被告丙○○、乙○○二人利用職務上權利,不讓自訴人投遞對第三人葉志強詐欺自訴狀,而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瀆職罪嫌乙節,雖自訴人僅以言詞概論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瀆職罪嫌,並未明白指訴被告二人所涉犯刑法之條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甲○○、乙○○二人均涉有瀆職罪嫌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瀆職罪嫌,核其所指被告涉犯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瀆職罪規定,係為保障司法權正當行使之國家法益而設,自訴人個人並非該瀆職罪之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自訴人既不得對被告丙○○、乙○○涉犯之瀆職罪提起訴自訴,則被告丙○○、乙○○所涉與前開瀆職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本件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自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前述瀆職罪為身分犯,被告明知原告非公務員,犯瀆職罪不能,但率而以瀆職罪名交由檢察事務官傳訊原告進行偵查,嗣雖將全案以不起訴處分,還給原告公道,但已造成原告之權益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處分結案,因認甲○○、乙○○二人均涉有瀆職罪嫌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自訴人以被告涉有瀆職罪嫌云云,而向本院提起自訴,惟依前開說明,瀆職罪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依法自訴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參諸前述司法院之解釋意旨,當不得提起自訴,爰依前揭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瀆職罪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依法自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自訴人乙○○係自訴被告林世益涉有瀆職罪嫌,惟因刑法之瀆職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被害人為國家而非個人,故自訴人並非屬刑法瀆職罪章之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自訴人自訴被告丙○○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因與前述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瀆職罪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比較上開各罪之法定刑,仍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瀆職罪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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