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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小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八日憑以將上訴人公告解職,即屬依法有據云云,所據無非以証人謝國慶到庭結証之稱述,惟証人謝國慶誣指上訴人偷竊,將案發日期指為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業經當事人撤回上訴或起訴而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與實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無非以被告之自白且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足憑,為主要依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無非以:⑴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代理人曾正宏之指訴;⑵動產擔保設定書、附條件買賣合約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告主張如附件書狀所載,核其內容,無非以被告偵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582、11584號偽證案件時,未敘明原告所提書狀不可採理由、未能查證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所述內容無非以其個人身體狀況不宜長途至異地應訊,尚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要件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聲請推事(即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所述內容無非以其個人身體狀況不宜長途至異地應訊,尚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要件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得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非由該法官承辦或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無非以其一己對假處分要件之錯誤見解,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求予廢棄,核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提起公訴,無非以:⑴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代理人曾正宏之指訴;⑵動產擔保設定書、附條件買賣合約書等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移送人郭志翔之部分: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郭志翔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無非以被移送人A01於警詢時之指訴為其主要論據。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者,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當事人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者,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1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移送人邵志強之部分: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邵志強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無非以被移送人王鴻麟於警詢時之指訴為其主要論據。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八五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公訴人認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即上開廠房之出租人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廠房確係由被告出面承租,另被告於廠房內遺有其身分證一枚,為主要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駁回停止執行之聲請無非以抗告人無強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原因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公訴人認為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無非以告訴人在警訊及偵查中之指陳暨證人即告訴人吳梁財之妻廖秀珍在偵查中之證詞為據。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無非以原確定判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而未適用等語為其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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