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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5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又系爭案專利要件審查,應以系爭案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程序逐步審查專利要件,如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即不必再論其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如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卻不具新穎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之論點,已為2004年版之審查基準所揚棄;而依法規「從新從優原則」,本案無不具產業利用性之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9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另謂不具「產業利用性」乃基於錯誤之無法治療近視推論,依據被告之專利審查基準:不具產業利用性,只有完全無法製作出的結構,如永動機械,才能判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不具產業利用性應係指其技術手段完全不能達到其發明之任一目的,倘發明僅係無法獲致其所請求之部分功效,仍不構成缺乏產業利用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4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就產業利用性而言,舉發人以舉發附件10之示意圖及樣品主張系爭專利不具產業利用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仍不具產業利用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末按,新型是否具專利要件之產業利用性,應以系爭案之說明書所載之技術手段、創作目的觀察之,縱有依該系爭案製成之所謂實物或製品,但並非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審查之標的,自不得主張得以該實物或製品之構件或成品判斷系爭案是否具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將佐證本案產業利用性之相關資料整理如下:⒈有關本案產業利用性及進步性之證據:下列資料可用以顯示:本案之產業利用性;以及申案係一開創性(pioneer)發明,因為在本案提出後數年,其他人亦得到在次軌道高度的通訊網路不僅可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6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被告公告之「新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章第二節產業利用性所明載,故申請專利之新型,須同時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始得准予專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惟專利案「進步性」之判斷並不等同於「產業利用性」,專利案並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能增進功效即具進步性,而是否具產業利用性,尚需視其是否為未完成,非可供營業上利用,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等之情況而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規定,而非有關產業利用性之規定云云,均非無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訴訟理由五謂:「在系爭案較引證案具有這麼多產業利用性增進的情況下,試問一下,該訴願審議委員們又如何能『睜眼說瞎話』地說系爭案根本不具『進步性』專利要件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基礎亦無法得知系爭案之產業利用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6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一專利申請案須具備專利三要件,即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始得准予專利;被上訴人審查專利申請案係依專利法及相關基準據以審查,本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依法自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8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認不具產業利用性,自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6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而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不具備專利發明之產業利用性要件,自從准予專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引證案均不具證據力,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㈢產業利用性須說明書整體觀察,判斷是否可達到創作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及參加人之爭點:原告主張其系爭案,可清除雜物,增進功效,設備精良耐用,與引證案(如附圖乙所示)之構造及應用技術均不相同,應具新穎性及實用性,被告卻以不具產業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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