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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4 筆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產業利益,指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取得各項國內外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或其他智…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者經主管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核准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其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產業利益者,應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4 條預覽 ↗
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申請者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方式、預期產生之產業利益及其他相關因素,以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不低於百分之十計算;其難…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者產生產業利益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申報所產生產業利益之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說明。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前項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生之產業利益、回饋金或其他相關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學校。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定義如下: 一、指不動產以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資產。 二、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前…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有資產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有發揮公有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管理機關將公有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但屬於國家珍貴公有資產而依法…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資產相關資訊,公告於網站,並定期更新。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管理機關應了解其主管公有資產權利歸屬,並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 一、公有資產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作成書面文件,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管理機關保留公有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5 條預覽 ↗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產業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產業利益之認定、提撥…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3 條預覽 ↗
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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