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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衡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要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辯遭地下錢莊搬走云云顯與常情不符,衡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要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即共犯甲○○與本院調查中供述之情節(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互核相符,衡情證人即共犯蔡正峰、甲○○並無為圖構陷被告,而捏詞自陷加重竊盜罪嫌之理,是被告空言否認,顯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後卻另以證人甲○○懷恨其拒予提供安非他命,而誣害其等語置辯(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前後理由不一,益徵證人甲○○前開證詞之可信,被告上開辯解,應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轉送原告之聲請追加起訴狀,所載追加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畏罪飾卸不當獲利中央社會安全網4,138萬,消滅教職員工身份,逾年連續拒救濟,虛偽服務職務知悉洩露或變更文書,假調查兒少不當或畏罪推諉原告家庭狀況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上訴人僅承認上揭部分自白,而矢口否認犯罪,所為略如其前揭第三審上訴意旨之辯解,如何係畏罪推諉之飾詞,不足採信,亦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指駁、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確因被告之施暴而受有如事實欄所示傷害情狀,亦有照片一張及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於同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證(見警訊卷第八頁、第十頁),是被告前揭所辯,洵屬臨訟畏罪推諉卸責之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被告二人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均足以認定。二、核被告甲○○、丙○○母子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罪行。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李永健有多次進出監所、接受偵訊之經驗,警詢時尚自述當時並無把柄在警方手上,且上訴人與李永健有長達10多年之交情,經常相約見面吃飯,為互動緊密之舊識並無仇恨糾葛,衡情李永健並無畏罪推諉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在均與常情不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推諉之詞,而證人劉啟仁所證亦與前開事證不符,應係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即共犯林旻弘與本院調查中供述之情節(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互核相符,衡情證人即共犯蔡正峰、林旻弘並無為圖構陷被告,而捏詞自陷加重竊盜罪嫌之理,是被告空言否認,顯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又辯稱:可能係屋主莊志明將該毒品置放於飲料、食物中致其誤食云云,亦屬畏罪推諉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承認業務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見原審94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頁)被告上訴所辯顯係畏罪推諉之詞,委不足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隨即走出房屋逃跑,被告之肢體動作走路並無異常,亦無跛行或雙腳無力之情形等語(本院卷第118至122頁),顯見被告入內之目的當非單純因雙腳無力欲找處所休息,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畏罪推諉卸責之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辯稱無竊盜之犯行云云,無非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要無可採。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之辯解均不足採,其竊盜犯行足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薛文堂先後證詞之矛盾,應係薛文堂畏罪推諉所致,當不得據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其依約應繳交之費用亦未支付分毫,且執意拒不配合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迭經成泰公司催告亦不予置理,且其明知該牌照業經註銷,然迄今仍拒不返還,其自始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亦屬明顯,所辯要屬畏罪推諉之詞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江○風之證述前後反覆,顯有畏罪推諉之意,原判決置江○風前後不一且反覆閃爍之供述及證人張○賓證稱:「他(指江○風)當時說是甲○○放在他那邊,叫他幫忙接」等情形於不論,竟謂:「若證人江○風有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13張),足見被告之身高、髮型、臉型、衣著形式均與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男子幾乎完全相似,益證被告確為本案行竊之人,是被告空言否認其為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男子,要屬事後畏罪推諉之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上訴人及侯建隆嗣後翻供所為警訊遭刑求之抗辯,係事後畏罪推諉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論斷亦非一般事理所無,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形,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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