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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從而綜上所述,事發當時異議人並無肇事逃逸之情形,異議人之異議,應屬有據。則原處分機關遽為裁決應罰,自有未合,爰依法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本件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逕依執勤員警之錯誤舉發即裁處異議人罰鍰,顯有未洽。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異議人是一般老農民而土地被徵收,又未領取任何補償金,現今生存之基本條件被抹煞後,懇請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伸出正義之手得以專案方式協助異議人之善良農民發還提存法院之補償金,救異議人免於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三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異議人迴轉時已先暫停,打左轉方向燈,確定無來車後方迴轉,迴轉時,突有一未遵行交通規則之機車駕駛人乙○○自異議人左後方急駛而來,雖異議人立即踩煞車,但該乙○○仍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異議人應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詎異議人竟就類此事件申訴有遭平反之情,惟異議人對本院所詢「為什麼你被開罰單,有些願意繳錢,有些不願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第14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5年度訴第1413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吳志忠上列當事人因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舉發機關並未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證明異議人確有違規之事實,故受處分人所辯,應可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綜上,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同一酒後駕車之行為,再予裁處罰鍰45,000元,即有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故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罰鍰部分應予撤銷,改諭知撤銷部分異議人不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十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如異議人所稱係將有使用牌證之拼裝車變更原登檢規格,然拼裝車輛之用途原以供載運農產品、農用必需物資為限,異議人為牟利載運廢土,不僅輪數加裝二輪,甚且車寬加寬四十公分,車長加長二四三公分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更(四)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更(四)字第1號聲請人異議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檢察官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之執行不當,(執行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上述違章係出於同一之停車行為所致,故僅爰引上揭法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六百元之罰鍰,核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所處罰鍰45,000元部分之行政裁罰,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該處分並就該部分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至於原處分中吊扣駕駛執照12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三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甲○○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右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本件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逕依執勤員警之錯誤舉發即裁處異議人罰鍰,顯有未洽。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諭知異議人不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不得異議之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本件異議人於法定抗告期間內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65號移抗告人即異議人吳見成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酒後駕車之違規另處以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及並處以異議人紅燈右轉違規600元罰鍰之部分,異議人並未聲明異議,不在本件審理之範圍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所處罰鍰49,500元部分之行政裁罰,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該處分並就該部分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至於原處分中吊扣駕駛執照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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