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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3 筆
商標法第 53 條預覽 ↗
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 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向主辦機關提出: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預覽 ↗
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 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預覽 ↗
,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按指定被異議商標之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之規費;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預覽 ↗
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告前處理完竣。 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商標法第 52 條預覽 ↗
異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商標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被異議人之地位,續行異議程序。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13 條預覽 ↗
臨時動議未經徵得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撤回之。經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如欲撤回,須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主辦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預覽 ↗
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預覽 ↗
,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理由駁回之。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經各該院認其異議無理由者,由該院附具理由駁回之,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向貿易署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 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0 條預覽 ↗
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二、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 四、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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