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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何合於各該條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明,並為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37號確定裁定(下稱1637號裁定)明載,惟1637號裁定僅駁回後者適用法規不當部分,歷審對伊指摘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都低於保障下限「最低不得低於年息18%」,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論斷基礎偏頗,復將退撫新制第8條與退撫舊制第8條混淆不清,適用不當,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立法院曾指出公保優存要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何合於各該條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何合於各該條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示小額事件排除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第1頁理由欄第7行、第16行所載「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遺漏之誤寫,應更正為「第469條第1至6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由,至同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則非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原確定判決得心證之理由,無非係以被上訴人引述財政部賦稅署之通報資料及證人於審判期日外之陳述,原確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雖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惟依其所陳理由,分別係以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當然違背法令之違誤、原判決有悖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違誤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為上訴理由部分,為不合法;又原判決亦無上訴人所主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指原判決不備理由,乃當然違背法令,容有誤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情形為理由,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裁定有合於各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即屬無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合於此條第1至5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及其內容,並均應具體表明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上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形為理由,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裁定有合於各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情形為理由,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裁定有合於各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且未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違背經驗法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2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關於此項裁定之主文,與其理由說明相互矛盾者,參諸刑事訴訟訟法第379條第14款後段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亦屬裁判當然違背法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情形為理由,其抗告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揭示該裁定有合於各款所列情形之內容,及係據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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