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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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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又國防部政戰局亦有偽造文書並濫訴等情,是系爭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且臺北地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北院信114司執知字第236941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亦已違法無效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參照),否則即為就未受請求的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參照)。【16】 三、檢察官就起訴的犯罪事實如何評價不拘束法院【17】 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
113年審裁字第314號
113.04.07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二),未載明理由即予以駁回,其裁判當然違背法令,且已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2年審裁字第551號
112.02.08審查裁定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顯有適用法規訛誤之當然違背法令;系爭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系爭規定二所定6款事由,為監獄人員自己認定、申請、核准就可以監看受刑人書信隱私秘密,且於違
111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1.12.26審查裁定
審判決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被告仍然救濟無門。依嚴格審查基準,系爭規定僅限於特定犯罪及特定要件下,被告始得上訴第三審,顯見未有正當理由形成審級
111年審裁字第395號
111.10.17審查裁定
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之意旨,並嚴重扭曲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稱之「顯屬輕微」;「曼德拉規則」在
111年審裁字第343號
111.10.12審查裁定
核屬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且屬裁判不備法令之當然違背法令;(6)系爭規定存有基本權競合,應優先適用服公職權加以審查。系爭解釋漏未斟酌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含公務員制度性保障),
111年憲裁字第1533號
111.09.27
法第469條第1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2、系爭判決一竄改經認證證明真正之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文書之内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民事判
108年度憲二字第431號
109.06.19
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屬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137號
108.09.27
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執前詞,認確定終局裁判一至六當然違背法令等語,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所定理由不備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得提起非常上訴,且因審判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確定,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2)確定終局判決自創清水農場受領補償金後
會台字第13055號
105.07.29
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在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等詞為由,裁定駁回訴訟。3、聲請人乃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應宣告其為無效
會台字第12655號
105.02.04
十四年有期徒刑,與刑法相關法令規定不相符合,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惟查,關於
會台字第12463號
104.05.01
察官並無偵查權,軍事法院對本案亦無審判權,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前開最高法院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於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權等云云。核其
會台字第12301號
104.02.06
亦無審判權、管轄權,確定終局判決自有不當,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云云,僅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
會台字第12227號
104.02.06
有罪確定,顯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文義不符,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屬對於檢察官起訴、法院認事用
會台字第11974號
103.03.21
調查之證據而未經調查情事,確定終局判決不察,故屬當然違背法令,且其證據認定亦有違背經驗法則之處,有違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之當否,指
會台字第11703號
102.11.15
條第二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判決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
會台字第10618號
101.10.05
請人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裁定卻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有不當等語。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一部分,
會台字第11062號
101.09.14
)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當然違背法令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七○號判決認其上
會台字第10910號
101.06.22
,僅依自由心證,即對聲請人作成有罪結論,自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
會台字第10856號
101.06.22
二二號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當然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735號
101.03.02
謂,系爭規定一明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就此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系爭規定二明定已受請求之
會台字第10563號
100.09.30
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另未依法強制拘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不當剝奪聲請人刑事被告詰問證人權利;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明不服,以上裁判侵
會台字第10290號
100.04.22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兩不相謀,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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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