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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主張本案第一審判決關於請求450萬元本息及返還乙本票之訴部分,亦發生移審效力,顯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辯護人之選任,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法院為之,於各審級合法選任或指定之辯護人,其辯護人之權責,應終於其受選任、指定為辯護人之該當案件終局判決確定時;若提起上訴者,並應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辯護人之選任,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法院為之,於各審級合法選任或指定之辯護人,其辯護人之權責,應終於其受選任、指定為辯護人之該當案件終局判決確定,或因上訴發生移審效力,脫離該審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辯護人之選任,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法院為之,於各審級合法選任或指定之辯護人,其辯護人之權責,應終於因上訴發生移審效力,脫離該審級,繫屬於上級審而「得」重新選任、指定辯護人時止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明德已就原審命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固應認包括第二備位聲明之被告即蕭翰翔及謝曉華均生移審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未就不生移審效力之先位聲明②為裁判,並無裁判脫漏之情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並應對本件原審就被上訴人對雷祖綱所提備位訴訟業已審理並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在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此部分並不生移審效力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審依先位請求判命碩業國際公司與張允柔、趙叔鍵連帶給付而為附帶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且未經原審審理之對碩業國際公司備位請求部分,因發生移審效力,於附帶上訴人先位請求無理由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又訴之客觀合併,第一審如就先位之訴為原告勝訴判決,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即生移審效力,上訴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所提備位之訴業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者,僅於原告對之提起上訴時,始生移審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雖該和解內容未特別約定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惟第一審判決有關訴訟費用定其負擔之部分,已因異議人提起上訴而發生移審效力而未確定,是第一審判決實未發生因確定而得拘束兩造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原審之先、備位聲明均一併發生移審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上開先位之訴勝訴,經上訴人提起上訴,上開備位之訴隨同發生移審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或指定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則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均不待被告之請求,即應依受任意旨,基於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生移審效力,鈞院應回歸司法實體及注意程序正義,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原告一審先位聲明敗訴,備位聲明勝訴,原告就先位聲明有上訴利益;如先位聲明上訴合法,原告就先位聲明之上訴,效力及於備位聲明,使得先備位均生移審效力;且於第二審法院認定原告先位之訴有理由時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生移審效力,原審法院已無訴訟繫屬,當無調卷必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其審級委任事務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是本案辯護人亦應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上訴第二審之協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或指定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其委任事務之性質「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是本案辯護人亦應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上訴第二審之協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為被上訴人先位請求勝訴之判決,而未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備位之訴雖因原審先位被告劉又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另以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而生移審效力,惟上訴人既非原判決之受判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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