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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被告既於93年12月25日已經採尿送檢驗,俟尿液檢驗結果即可得知被告有否施用毒品,不容其供詞反覆不一,原審不待檢驗報告出爐,即逕行駁回檢察官觀察勒戒之聲請,稍嫌速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據其先前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其陳述略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僅憑債權人(即原告)片面之詞,稍嫌速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出終止之意思表示係屬真正為由,而為裁判之依據,稍嫌速斷,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第278條之規定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58號聲請再審時,已詳言原裁定未查明抗告人所陳事項,而逕以抗告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予以駁回,實稍嫌速斷,自有法定再審事由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裁定以受刑人未遵命報到遽認不知戒慎悔改,法治觀念薄弱,反省能力不足,違反情節非一時失慮云云,稍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中並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行,單憑證人之供述及通聯記錄,稍嫌速斷;又本案所稱在逃共犯,於案發至今已發佈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在其指導輔助下加裝完成,又上開腳踏車置放架加裝已有相當時日,長期在外風吹日曬雨淋,使原有合格標章毀損脫落亦在所難免,受處分人雖有疏忽,然以此推定有前開違規事實,未予提出反證機會,亦稍嫌速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指其已於原審之書狀陳述依兩造所簽訂會員契約書中已約定單月月費為3,200元,惟原審竟以月平均價格為1,688元作為單月會籍費用價格,稍嫌速斷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14日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為有罪判決及科刑範圍,對於被告有利事實有未詳盡審酌之處,認事用法稍嫌速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000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6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僅泛言原裁定未查明聲請人所陳事項,而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稍嫌速斷,自有法定再審事由存在云云,查聲請人就原裁定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已具體陳述如何之再審理由,並援引抗告程序準用之法令依據,作為再審之依據,抗告人已具體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未查明抗告人所陳事項,而以未合法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稍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陳稱:原裁定計算相對人以260萬元為擔保金而停止執行,稍嫌速斷等語,於法已有誤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其執行方法及程序因事涉各國法律之規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查明或命債權人陳報,不宜以係外國之專利權,國內之執行法院即無法進行,逕以無管轄權予以駁回,如此,可能稍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4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應自第一次犯行起算,原裁定未在理由中說明被告究係在5年內再犯或5年後再犯,而逕依上開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稍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因事實發生地及有無管轄合意部分進行實質調查,逕依兩造個人戶籍資料,認兩造之共同住所地為其戶籍地臺南市○○區○○00號,而裁定移送臺南地院審理,稍嫌速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原裁定逕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據,以地瓜每公斤6.66元作為之計算履行價格,稍嫌速斷。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所述,原審未予詳查即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稍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及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撤銷,並諭知其不予處罰,以期適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患感冒而服用抗痛寧感冒液,故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至該署報到經抽尿檢驗時,尿液中呈現含有陽性安非他命之反應,原裁定未加詳察,率以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即認定抗告人吸用安非他命,稍嫌速斷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略謂:原審漏未審酌其個案既未蛇行,亦未占據車道,且非集結多車之具體情況,不當擴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構成要件,「稍嫌速斷」,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鄭書記官告知將呈報檢察官,由其依法處理之,是以,抗告人確有將被告預備逃亡情形,於得防止之際,向檢察官報告之,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准予退保,方為適法,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予裁定沒入,稍嫌速斷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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