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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法治教育拾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陳妍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關於甲○○、丙○○「緩刑貳年」部分,均應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於其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理由欄第四項之最後漏載「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判決未併宣告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判決未併宣告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於理由欄第五項關於命被告甲○○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部分,應補充記載「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徒刑壹年之宣告。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於理由欄第三項關於命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部分,應補充記載「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上開判決未併予宣告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張鎮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字,然理由欄四既已載明「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觀護人之指示,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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