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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判決已說明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訴,其所述自訴人縱有「損害」亦非本件加重誹謗罪之直接被害人等語,顯係指自訴人縱有直接被害以外之損害而言,上訴意旨片面擷取原判決部分文字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又依上所述,被告縱有因職務疏失未及防範制止他人侵入破壞,以致該大樓住戶車輛財產受有損害,然並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無不法可言,縱有應負之責任,亦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5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與其後帳冊現金項下貸方所記載之金額總數相符(79,200,100,320),惟科目項下,上開二筆金額均記載"應付票據",則上開二筆金額縱有支付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既主張兩造為男女朋友,則縱有原告主張為被告墊付各項費用之事實,衡理亦應係原告自願為女友支付相關費用,此係社會常見之事,依社會通念,均屬無償贈與,日後縱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系爭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既無抵押債務發生(縱有抵押債務發生,亦已罹於時效),而抵押權登記仍存在於系爭土地之上,對於所有權之行使自有妨礙,又被告既為抵押權人柯新園之法定繼承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長竑公司則以:伊因聽信莊秀娥所佯稱簽發票據可增加公司信用,有利於向銀行貸款,始簽發交付系爭支票,莊秀娥並未交付借款,縱有借款,伊之法定代理人張珮甄曾於100年2、3月間陸續匯款及交付客票予莊秀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辯稱:被告縱有侵權行為,原告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被告縱有不當得利,原告之不當得利返還利益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應堪採信。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主張之事由在判決確定前(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則因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遮斷,其內容縱有不當,應以再審表示不服,要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原審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然本件被告係主動應訊,亦不得以其他涉嫌人尚未到案,即認有勾串之虞之事實,縱有所謂共犯存在,其人員盡為聽命甲○○指揮之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兩造間於原告申請開設帳戶之時所約定活期儲蓄存款規章第三條約定,原告開立該項存款時,應留存印鑑卡於被告處,核章時如肉眼不能分辨印鑑真偽,縱有誤付,被告亦不負任何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李建慶、張彩雲及陳張彩月等3人,縱有提供借貸資金或辦公場所,然並未實際參與祭祀公業相關業務之執行,顯無受領是項業務報酬之正當權源,縱有從旁「協助」李彥德執行業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自承縱有借款事實,均提出時效消滅抗辯等語,應可視為債務人已同意並承認上開借款,即已認諾上開借款時效已接續,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款。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本法第1條規定「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是被移送人之行為縱有不當,但是否達於藉端滋擾之程度,仍應察其是否有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虞而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縱有部分學者持相反之見解,認拋棄繼承之行為仍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已如前述。是本件聲請人以害及債權為由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三七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再開辯論,原法院以:上開事件經該院判決並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縱有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廖景盛為判決而不生效力情事,然仍生羈束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就該和解協議書並無冒用他人名義制作,縱有於住址欄漏載「一三六巷」字樣等情為真,揆諸前項說明,被告所為仍不能以偽造文書罪相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本件聲請固據聲請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惟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聲請人,且聲請人陳明系爭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則依上開說明,縱有第三人取得系爭支票,第三人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第七行第十三字起之「縱有人持之作為‧‧‧」補充更正為「縱有人連續持之作為」及刪除第八行第一字起之「概括」二字外,其餘犯罪事實部分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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