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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步言之,聲請人若僅負擔己身之每月生活費用及其子女之扶養費用,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之餘額亦無從清償日益龐大之債務,職是之故,本件聲請人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得依本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會名義召集,或得以公司名義召集之,或得以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召集之,詎料,封固公司新董事會竟漏未通知董事乙○○召開董事會,且新董事會未經表決即逕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開股東常會,職是之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得以公司名義召集之,或得以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召集之,詎料,封固公司新董事會竟漏未通知董事乙○○召開董事會,且新董事會未經表決即逕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召開股東常會,職是之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之故,聲請人是否確實無力負擔每月3,088元之協商條件,顯屬可議,尚難謂其已盡力促成協商之成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之住所地係於台北市○○路(詳址如卷附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所載),而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則為台北市○○○路○段一號,另依自訴人所指述被告之瀆職等行為,係於行政院所為,職是之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自應以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803,454元,是以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應以上開買賣價金定之,職是之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之故,被告謹解除該未經使用機台部分之買賣合約書,並就已收受並經被告使用之機台,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900,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6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6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之故,系爭本票債權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是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復持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即屬無據。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職是之故,本件被告詐欺之事實業已昭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4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4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9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職是之故,債務人吳絲筠即吳宜甄即吳佩真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雖於108年10月30日另行委任「林承毅律師」,惟其嗣於108年12月30日具狀解除委任「林承毅律師」(見108年度易字第1113號卷第51頁、第61頁),職是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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