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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如前述,自難因嗣後許庭豪所為強暴脅迫之突發行為,引發陳威鈞等4人亦在場施強暴脅迫行為,而遽認陳威鈞等4人有何為施強暴脅迫而聚集之犯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實則再審被告係以「脅迫非職務職責之簽註」「以栽贓誣陷脅迫」「以拒審脅迫」「以工作及生活細節脅迫」「以未達其私定之業績目標脅迫」「以開除脅迫」造成脅迫離職之效果。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脅迫行為在客觀上必法須違法不當,足以發生恐怖感,脅迫行為與被脅迫者內心害怕而為之一定意思表示,亦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調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被告、邱永賢及孫光照有何脅迫原告之行為,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主張因被脅迫而成立系爭調解云云,實屬無據。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遭原告四人脅迫簽署等情屬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係受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惟其撤銷受脅迫之發票行為,自應向意思表示之相對人即為脅迫之二名男子為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2人及少年林○程是否均係為施強暴脅迫而聚集、於聚集時有無將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之認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脅迫行為與發生恐怖並進而為一定之意思表示,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脅迫人雖為脅迫行為,被脅迫人未因此而發生恐怖,或雖發生恐怖而未為一定之表示,或雖有脅迫卻因其他因素而為意思表示者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脅迫」行為,應與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行為,為相同之評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亦揭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常人,雖不因該脅迫而為其不欲為之意思表示,在表意人因該脅迫而生恐懼,遂為意思表示,即構成脅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簽發系爭本票係遭被告及陪同被告到場之人脅迫、恐嚇及詐欺所為,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應就其主張被脅迫或詐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有無遭他人脅迫或面有難色等情形,進而認定上訴人並無受到脅迫,顯為速斷。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上訴人為脫免逮捕而持兇器施脅迫,並未認上訴人持兇器施強暴(見原判決第二頁第七行以下)。則其主文謂上訴人施「強暴、脅迫」,亦難謂允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固主張其係受脅迫而簽發,然縱有受脅迫簽發系爭本票之事實(是否受脅迫而簽發,詳後述),亦僅係上訴人是否撤銷其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是否因撤銷其票據原因關係之意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難謂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行為,應與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行為,為相同之評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迫之不法事實,及其因該脅迫行為而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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