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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50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預覽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
陸海空軍刑法第 14 條預覽 ↗
強暴脅迫叛亂罪
陸海空軍刑法第 49 條預覽 ↗
對長官施暴脅迫
陸海空軍刑法第 50 條預覽 ↗
聚眾對長官施暴脅迫
陸海空軍刑法第 67 條預覽 ↗
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預覽 ↗
多眾集合為施暴脅迫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6 條預覽 ↗
強暴脅迫刺探收集軍機罪
請願法第 9 條預覽 ↗
對請願人不得脅迫或歧視
水利法第 94 條預覽 ↗
強暴脅迫啟閉水門閘門罪
工廠法第 74 條預覽 ↗
工人以強暴脅迫使人罷工罪
民法第 997 條預覽 ↗
結婚之撤銷(八)-因被詐欺或脅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預覽 ↗
公然聚眾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7 條預覽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預覽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0 條預覽 ↗
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1 條預覽 ↗
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27 條預覽 ↗
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徵用或領用者。 二、以強暴脅迫妨害本條例關於疏散建築用地之選定勘測分劃或建築使用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
勞動基準法第 5 條預覽 ↗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訊問,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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