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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傷害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被訴傷害刑事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4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處彰化縣田中鎮,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0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以華特國際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作為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對象,自有未恰,其情形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認為原處分機關予以裁罰,自有未恰云云置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發票人」,亦即其登載之內容與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有所不符,且亦與法未合,是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原裁定未能查明相對人之母是否果有領取相關補助,進而減輕相對人扶養義務,即率爾逕依相對人片面主張內容為據,自有未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綜上所述,系爭更生方案確有未能兼衡考量相對人與各債權人權益之不當,所定內容亦有失公允,更有無法履行之可能,原裁定未見及此而逕依職權予以核定,自有未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亦即其登載之內容與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有所不符,且亦與法未合,是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監理所,此有機車車籍查詢結果在卷足參,是以,本件處罰機關應為車籍地之「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原處分機關「高雄巿交通事件裁決所」逕以本件查獲地在高雄市而為裁決,自有未恰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於114年1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㈢),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恰,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兩造各負擔1/2,而聲請鈞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惟鈞院漏未審酌第一審裁判費費用業由抗告人繳付,應予扣除,而判命抗告人應負擔之金額為306,866元,自有未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合約書僅有約定被告宏德工程行有於上開區域施工,並未約定代墊款應否返還及清償地,被告簽領借款時之借據亦無約定清償地等事實,有起訴狀及工程合約與明細、借據可查,是原告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自有未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顯然本件違規人所駕駛之機車並非異議人所有之機車,又觀之異議人之體型與違規照片之駕駛人體形有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異議人確有本件交通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因採證照片所示機車之車號逕行認定異議人違規自有未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區○○○街000號11樓之4,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應以最後之住所地,視為其住所,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恰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觀諸附表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編號四所示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日期為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一日),檢察官未察,誤向本院提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自有未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恰,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權利即非同一,亦即其登載之內容與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有所不符,且亦於法未合,是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恰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依被告施用毒品之個案情狀,認被告不適宜採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書中也未敘明其裁量選擇聲請觀察、勒戒之具體理由,是以,檢察官逕聲請對被告裁定觀察、勒戒,自有未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有未恰,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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