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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451條第2項後段由本院就該事件自為判決,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已以書狀陳明不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家簡上卷第44、46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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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上訴人雖到場表示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見本院卷第58頁),惟上訴人既已表示不同意,則本院仍無從在僅有被上訴人之同意下自為判決,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本院將前述情形通知兩造於5日內就是否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乙節表示意見,被上訴人雖陳明願由本院自為判決等語,然上訴人迄未表明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經本院將前述情形通知兩造於5日內就是否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乙節表示意見,上訴人雖陳明願由本院自為判決等語,然卓世昌迄未表明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見本院卷第37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參以被上訴人雖具狀表示希望由本院自為判決(見本院卷一第413頁),然上訴人張継盈、張江浪對於是否由本院自為判決,經當庭詢問後,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一第401頁);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2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又系爭判決以僅具政策宣示之環境基本法規限制聲請人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顯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判決於自為判決時未行言詞辯論,即以顯非歷審攻防重點之環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2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又系爭判決以僅具政策宣示之環境基本法規限制聲請人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顯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判決於自為判決時未行言詞辯論,即以顯非歷審攻防重點之環境基本法規定為據,駁回聲請人之訴,顯屬突襲性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抗告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1 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抗告人提出,且未有任何撤回訴訟之意思表示,則原審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503條之規定,自為判決或依聲請移送民事庭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自為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於第一審之訴,有適用法令錯誤之違法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於本院就此部分固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本院卷第115至116頁),但楊玲珍等5人經本院告知於接獲通知後應具狀就是否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表示意見(本院卷㈣第65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經本院向兩造闡明原審程序有上開重大瑕疵,兩造是否同意由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部分,請兩造表示意見,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雖均具狀表示同意由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見本院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第二審自為判決僅作刑度之調整外,其餘判決內容均與原審相同,亦有宣告受刑人緩刑5年,是本院自得依上揭規定職權審酌,先予敘明。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就被告被訴常業重利部分,於撤銷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後,自為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係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或應認被告甲○○之上訴有理由而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尚不明瞭,茲竟任意撤銷第一審就此部分所為有罪判決而另為有罪判決,依首開說明,其判決自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第一審法院程序瑕疵而未能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均得於第二審補行提出,如當事人認於第二審法院補為行為,並由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江金芳、江夏法均未具狀表示同意由本院自為判決,故本件無從徵得兩造同意而由本院自為裁判。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上訴駁回(即前述「撤銷自為判決」及「僅撤銷」以外)部分: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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