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74號
115.05.21審查裁定
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114年審裁字第1243號
114.10.13審查裁定
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以其餘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以上先予敘明。 四、綜觀聲
114年憲裁字第73號
114.07.30
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以其餘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801號
113.10.21審查裁定
還不當得利事件,經系爭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部分廢棄並自為判決、部分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後,聲請人就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下稱第三審裁定)認聲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終經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自為判決,就其所犯殺人二罪均判處死刑確定。聲請人十二主張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
113年審裁字第327號
113.04.08審查裁定
地之資格、地位亦隨同喪失等為由,而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聲請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人所陳,無非持土地
113年審裁字第122號
113.01.29審查裁定
自由,顯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判決於自為判決時未行言詞辯論,即以顯非歷審攻防重點之環境基本法規定為據,駁回聲請人之訴,顯屬突襲性裁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69號
112.12.30審查裁定
三),未詳加調查文書之真偽,而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自為判決,有牴觸憲法原則,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就聲請人一持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於
112年憲裁字第117號
112.08.28
1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廢棄更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與前次上訴審之承審法官有所重複,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下稱
112年憲裁字第23號
112.05.16
人上訴請求改判較輕刑度為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該案件不得上訴至第三審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 (一)聲請人主張系
112年審裁字第1148號
112.04.26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系爭判決一及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
112年審裁字第956號
112.04.04審查裁定
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
112年審裁字第892號
112.03.27審查裁定
第259條第1款規定廢棄原審判決,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觸憲法第1
112年審裁字第861號
112.03.20審查裁定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撤銷後自為判決,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
112年審裁字第737號
112.03.06審查裁定
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並自為判決,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窮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判決一及
112年審裁字第510號
112.02.09審查裁定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1號判決,自為判決聲請人敗訴,致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之第一次不利判決無從上訴救濟;且系爭判決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公平交易
112年審裁字第530號
112.02.07審查裁定
系爭判決認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並自為判決,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
112年審裁字第324號
112.02.03審查裁定
1項、第254條第1項及第260條規定不當,因之自為判決,牴觸憲法第16條人民有受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平審判權利,致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遭到嚴重不法侵害,且因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
112年審裁字第466號
112.02.01審查裁定
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
111年審裁字第1249號
111.12.19審查裁定
,依職權送請最高法院覆判,經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
111年審裁字第992號
111.12.02審查裁定
法院以系爭判決一撤銷原判決關於聲請人罪刑部分,並自為判決,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又查系爭判決一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
111年審裁字第837號
111.11.21審查裁定
均經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分別撤銷並自為判決,故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曾部分撤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及部分以上訴
111年審裁字第618號
111.11.02審查裁定
10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
111年審裁字第311號
111.10.17審查裁定
局判決。又系爭判決二係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自為判決,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2、系爭規定雖經上開2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
111年審裁字第90號
111.10.05審查裁定
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自為判決,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判決一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