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劉其叢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劉建飛、蘇生發、葉遵鈿、林枝官,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5條第1款: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又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68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工作之規定,應依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順來洗石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甲○○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工作之規定(即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非法僱用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2人前已2次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先後經檢察官緩起訴,及法院判刑確定在案,仍再犯本件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行,素行顯然不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行為時之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七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大陸地區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爰比較新舊法如下: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按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左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處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大陸地區人民,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合於減刑條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6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5款、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編號456罪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甲○○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周燁虹工作,核其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工作罪。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7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61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