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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9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成藥除了藥事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五十一條外,與其他藥事法條文無關。因此,藥事法第二十八條「‧‧‧之藥品」與「成藥」無涉。否則「固有成方製劑」將如何處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系爭藥品既然不是藥事法第7條的新藥,就不能適用藥事法第48條之21,原告卻要把系爭藥品擴張等同於藥事法第7條所稱新藥,此與法律規定不符,並無可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王翊瑄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2月4日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系爭藥品既然不是藥事法第7條的新藥,就不能適用藥事法第48條之21,原告卻要把系爭藥品擴張等同於藥事法第7條所稱新藥,此與法律規定不符,並無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含有Diazepam、Bisacodyl及Furosemide成份之檢體,除非與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相同(含品名、成分含量、國外製藥廠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時檢索主管機關之函釋,以及藥事法之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得出不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結論,足證上訴人已善盡注意義務且無預見原處分之可能性,並不該當違犯藥事法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為P3聲明,即藥事法第48條之9第3款「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聲明時,依照藥事法第48條之11的規定,經審查符合藥事法規定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按藥事法第1條、第2條,被告係藥事法所定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管理藥物及其有關事項等藥事之職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復以:由藥事法第49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立法過程,及其後修正過程暨同法第28條、第32條規定,可知藥事法第49條之立法原意是針對藥商加以管理,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藥品確實不屬於藥事法第7條規定之藥品,因此,也就不是藥事法第48條之21所規定的新藥,上訴人亦非藥事法增訂第48條之21規定的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乃以「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偽藥」或「禁藥」,於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各有其立法定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後其他藥商或非藥商輸入此種藥品,不能論以藥事法第82條之輸入禁藥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如附表二編號6、7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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