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0九三00三三二八四號函,明確證實有向被告增購補印五百九十套人事行政法規彙編上、下冊,及交通部、台北縣政府人事室回覆函亦確實證實有向被告分別取十套、四十套人事行政法規彙編上、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規定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否則將違反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進而牴觸法治國家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行政法規之不溯既往原則,乃是對於行政法規之效力發生前,已經終結之事實,不適用新法規之原則;對於所謂「繼續的事實」,原則上應適用新的行政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判決理由謂:「被上訴人製作投資人須知並交付投資人,係依相關行政法規所為,顯非廣告‧‧‧」云云,推翻行政機關之行政法規而逕行認定其非屬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等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規或命令,雖不具法律之形式,且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與空白刑法之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故此等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行政法規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該原則是源自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思想,故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僅是用法(適用法規),且是立法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的主要目的在於向被告機關領回系爭機車,惟系爭機車縱經普通法院判決確認為原告所有,被告仍應依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法規,就原告之申請另為准駁之行政行為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設置該千斤頂是否有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乃屬行政事務,而非民事事務,原告如認被告有違反行政法規(妨害公眾通行等),應另由行政程序解決(經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業如前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基於過去的財政困難,以行政法規、區分不公平的先後順序使軍人保險之定義,失去公平原則,失去應有之公理與道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6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525號解釋關於行政法規廢止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範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之際,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地溯及既往外,其他國家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規定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6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末按所謂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乃指行政法規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此一完全背棄適法之教育行政法規及作業程序不用,而以人事行政法規及人事作業之強制手段,強令文職聘任教師遵循人事作業手法,強逼辦理屆齡退休之作為,實為混亂行政體制,錯用法規之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地溯及既往(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等是)外,其他國家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事故發生時,游○超所騎乘之系爭機車,前方踏板載人違反行政法規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可資佐證,本院審酌該行政法規之目的係在確保機車駕駛人之安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之際,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地溯及既往外,其他國家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規定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若有適用行政法規錯誤而無法辦理分割登記之情形,不論係因法院未及審酌行政法規,或因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該行政法規法律見解歧異所致,均應寬認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規中如明文僅處罰故意者,則自應從其規定,不能處罰過失,且亦無推定過失可言;行政法規中,無特別規定者,須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5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舊有行政法規)。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