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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57 筆:名稱 28・條文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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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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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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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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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定位529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預覽 ↗
行政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 條預覽 ↗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預覽 ↗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0 條預覽 ↗
院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審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預覽 ↗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評事會議或行政會議。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預覽 ↗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預覽 ↗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評事擔任。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4 條預覽 ↗
各庭置庭長一人,評事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預覽 ↗
庭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評事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預覽 ↗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預覽 ↗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預覽 ↗
評事職責如左:
一、主辦事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預覽 ↗
各庭評事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預覽 ↗
各庭評事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評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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