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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歷次庭訊及兩造提出之書狀中,均無主張表見代理;且關於發生表見代理之三要件,原審亦均未整理爭點,即在未曉諭兩造就表見代理之要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前所述,原告就其交付予江智皓一百七十萬元構成表見代理之要件事實未能舉證證明,且原告先前已選擇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依無權代理之規定向江智皓請求損害賠償並達成和解,原告不得再依表見代理之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再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原確定判決謂內部授與簽發票據之代理權,縱未以書面為之,仍可構成表見代理,除與前訴訟程序本院第一次發回更審之判決意旨牴觸外,並將使內部授與代理權未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均得依表見代理之規定,使本人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表見代理即成立。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所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係指不法行為之本身而言,非謂所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一)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後,承審法官固於前揭準備程序時陳述:「你一直強調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判決就已經有告訴你了,沒有表見代理,知道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應負表見代理責任之主張,自無可採。4、又被告抗辯雖因要件不備而無法當然適用表見代理之規定,但因情狀類似,仍得「準用」表見代理之規定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本件有表見代理之適用,尚不可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如非,被告是否應負表見代理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仍應就有無符合上開表見代理之要件為斟酌,並非所有之不法行為,均無成立表見代理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為表見代理之規定,所謂表見代理乃原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令人信為有代理權者,故法律使本人負一定之責任,倘確有授與代理權之事實,即非表見代理,自無該條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所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係指不法行為之本身而言,非謂所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買賣契約關係,或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人之授權人責任,均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兩造並無買賣契約關係,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殊屬可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被告則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有表見代理之行為,茲將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簽發本票」及「借款」性質屬法律行為,並非不法行為,自無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之問題,再審原告認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容有誤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表見代理之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之前提,乃在於本人於表見代理人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前或為法律行為時容認表見代理之事實,或明示授與代理權,尚不包括本人事後知悉表見代理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縱有該構成表見代理之要件事實之行為,亦因其已非公司之負責人,無權代表公司為任何有效之法律行為而不生表見代理之效果。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若系爭支票係由蔡明發偽造,被告應否負表見代理之責?1.按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除欠缺代理權外,非具備代理其他之要件,不能成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非認定冒用情況無表見代理之適用,只是認定超伐係屬不法行為,而無成立表見代理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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