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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遲誤補繳裁判費期間,乃係遲誤「裁定期間」,尚非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所稱之不「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判例要旨,聲請人遲誤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雖以其患有精神障礙疾病又不諳法律為由,對本院上開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綜上,聲請人既係逾越裁定期間而無從回復原狀,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乃聲請人對此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9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固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聲請人所陳難認為伸長裁定期間之重大理由,況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並無聲請伸長或縮短裁定期間之權,在裁定補正期間,聲請人仍有遵守之義務,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無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法院指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期間,性質上係法院依職權酌量命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裁定期間,並非法定期間,是裁定期間之計算,除依民法之規定外,亦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法院命補正訴訟要件之期間,係裁定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以其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以前,其補正尚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裁定期間固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自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以其誤認本院會開庭喻知補繳上訴裁判費,故未能在法定期間內繳納裁判費,對本院命聲請人補正起訴要件欠缺之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審判長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要件欠缺之裁定期間,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稱之不變期間,上訴人遲誤此項期間,致其上訴被駁回後,無論其遲誤之原因如何,均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小抗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住居所在苗栗,依規定苗栗至台北有四日之在途期間,抗告人收受原審法院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加計四日之在途期間,業於裁定期間內繳納裁判費,原審遽以抗告人未於裁定期間內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相對人聲請重整之裁定期間至101年12月6日屆滿,原裁定法院卻於重整裁定期間經過後近30日,始由書記官於102年1月4日作成裁定,溯及自101年12月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期間之種類依其性質可分列為「法定期間」及「裁定期間」,而法定期間,係指訴訟關係人應單獨為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裁定期間,即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等以裁定命訴訟關係人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收受原審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抗告人因在監服刑,不克前往繳納,已預見無法於裁定期間繳納裁判費,故於(101年9月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乃聲請人對此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雖以該案代理人身體欠安、公忙而遲誤補正期間為由,對本院上開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顯於法相違,自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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