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91 筆
行政訴訟法第 88 條預覽 ↗
裁定期間之酌定及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 160 條預覽 ↗
裁定期間之酌定及其起算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5 條預覽 ↗
裁定期間之進行新舊法並用
刑事訴訟法第 410 條預覽 ↗
卷宗及證物之送交及裁定期間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預覽 ↗
三十 (聲請伸長期間) 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須有重大理由始得裁定伸長,非一有聲請,即可變更之。 聲請伸長或縮短期間有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更定期間;…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前二條之上告案件,上告審狀內未敘述理由或其他違背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接辦之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前項情形,未經接辦…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8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69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8 條預覽 ↗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起訴上訴抗告聲請之程式或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3 條預覽 ↗
…,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預覽 ↗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5 條預覽 ↗
對於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所為之裁定,得於各種稅法所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為裁定之法院。並以繕本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受處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 條預覽 ↗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之 1預覽 ↗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433 條預覽 ↗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2預覽 ↗
聲請證據保全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4預覽 ↗
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規定;未於該期間內提起自訴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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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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