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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能因部分例示性考量因素未於罰鍰裁處時一併納入考量,即謂有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的瑕疵。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質言之,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核原審所為之量刑裁量,並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從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質言之,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於處理原告所聲請之救濟案時,涉及「裁量濫用」、違反「公平正義」及「論理法則」,而作成駁回原告之聲請案,損害原告之權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經核原審所為之量刑裁量,並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原處分是否有裁量濫用?⑶被告未依法減輕,是否具有充分、合理及適當說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D、依上說明,原處分應有「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之違法情事,難予維持。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法院量刑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尚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違法(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質言之,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反之即為,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量刑,可見原審對於未與蔡佩荀、黃湘淳和解乙節業已考量,足認原審所量處之刑與被告之犯罪情節無顯不相當,亦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並無裁量濫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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