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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1、補強證據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認引證四補強證據一之統一發票,與引證四補強證據二機器可相互勾稽,證明引證四補強證據一所載之型號DA-10除濕機於系爭案申請前已有公開銷售之事實即有未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1、補強證據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前述說明,此部分在補強證據之強度部分尚不充足,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上開經認定具有補強證據適格性之證據固然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性,然是否已足達補強之程度,亦有探究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6月,發照日期為91年7月29日,而補強證據10照片中所顯示攝有機車引擎結構之機車的牌照,即為補強證據8所懸掛之第MH3-999號機車牌照,補強證據8及10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前述說明,此部分在補強證據之強度部分尚不充足,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補強證據之強度部分,我國實定法上並無明文,學說上見解有二,分為:一、絕對說:認為僅依補強證據即足形成一定心證程度之證明力;二、相對說:認為只要補強證據與自白兩者之相互關係得以達到證明事實之程度即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無補強證據,採證認事不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1.補強證據2實物以及補強證據1發票(依附於補強證據2)均係SUNFLAG商標「FBS-300」型號產品,其和引證1、2型錄,引證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補強證據法則,應提補強證據之其他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四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補強證據與自白間應不具同一性或重複性。否則僅屬與自白相同之證明力薄弱的「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林妤靖及周柏匡供稱曾施用大麻等情,無從作為補強證據」均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似有誤會。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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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共犯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原判決所憑之補強證據,既無從使上訴人之犯罪事實獲得確定,復未調查林孝明關於不利於上訴人證言部分,有何補強證據,則據林孝明之自白、證言,遽為上訴人有罪之認定,尚嫌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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