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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證人楊紫玲:親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又上訴人雖陳稱其係朱勤告知系爭保單係由朱培智親簽而誤信朱培智確有親簽,並非明知非朱培智親簽而送件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保險人親簽完成」。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再次詢問是否其所親簽時,經被告檢視上開資料後,亦對該簽名係其所親簽有所懷疑,且有可能確曾同意開戶之事實,惟亦基於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縱確係所親簽而同意開戶,亦不違背其誣告之本意,而答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4件,保單借款借據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有14件,年金給付之文件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有5件,保單內容變更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有6件。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備位請求:倘若法院認為重複補償之商品部分已具補償效果,仍請法院酌定被告應再給付差額補償金新臺幣10,000元,以補足原告損害」之內容,關於「應交付不同於重複商品之親簽補償(例如親簽拍立得或其他親簽專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本院以肉眼核對判斷其筆跡,與謝文英上述自承親簽之筆跡明顯相似,且其既代蕭明勝簽名,衡情亦不可能就自己簽名部分非親簽,故謝文英之簽名亦應係其所親簽,較符常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保險契約要保人欄為原告本人親簽,被保險人欄為被保險人親簽。⒋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欄為原告本人親簽。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若上述和解書等之字跡經鑑定非原告本人所親簽,即足以認定系爭本票亦非原告親簽。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依前所述,本院民事庭在系爭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已向合作金庫銀行調取告訴人所親簽之印鑑卡及借據,本院前審亦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告訴人親簽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委任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欄、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中之「核對立約定書人親簽」欄,及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即申請甲存支票存款戶)之「核對立約定書人親簽」欄上蓋用「黃莉雅」之印文,以表示業經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相互比對,可見親簽文書上之簽名態樣均較為類似,而系爭申請書上之簽名與親簽文書上之簽名態樣則有所不同,又親簽文書多為上訴人開立帳戶或申請信用卡等日常生活行為所用,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37至86頁)為其所審閱後親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申辦開戶事項非屬被告之業務,且申請開戶文件上僅記載「核對存戶親簽」或「核對立約定書人親簽」之字樣,並無「眼見」或「看到」本人親簽之字樣,縱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原告於97年6月30日另與被告簽立「國泰人壽守護保本定期保險」契約,其上「要保人簽名」欄「劉素珍」署名為原告劉素珍所親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24件,保單借款借據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簽者共17件,解約文件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簽者共14件,年金給付文件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簽者約5件,保單內容變更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簽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茂榮」之簽名,為勘驗並核對筆跡後,可見前、後者簽名書寫中:①原告親簽「陳」字左半邊「阝」下方會微微勾起,系爭本票上「陳」字則無;原告親簽「陳」字左半邊「阝」左邊開口甚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吳商豪」係原告親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他卷一第197頁5愛特爾企業有限公司106年3月22日影印之屋主親簽之同意書共同正犯鄭沛緹收取他卷一第209頁6隔壁老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06年3月23日影印之屋主親簽之同意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扣案之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正本要保人親簽欄及被保險人親簽欄偽造「張淑卿」之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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